购买二手车车险要及时过户 北京的李先生开着刚买的二手车才上路就出了大事故,当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发现由于车辆以前的保险未过户,新保险还没来得及上,结果已经赔给事故另一方的9万多元没了着落。 2003年7月,李先生在汽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二手的桑塔纳2000,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是保险过户手续没办。李先生将车开出来,没想到出了事,医药费加上修车费,李先生花了9万元。 他找到该车原来上保险的保险公司才知道,他买的二手车保险没有过户,不能理赔。 汽车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二手车过户后,车险也要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才能理赔。
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 高某于2002年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本案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捷达小轿车。投保人是高某。《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人提供保险保障。高某作为捷达小轿车的所有人,可以投保财产保险合同,但其将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时,则相应的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给金某,即高某无有在该财产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资格。本案中,由于高某和金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权利已转移,致使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金某办理变更手续,故金某不能因依法取得的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
加拿大人是如何卖二手车的 笔者在温哥华生活过一段时间。这里我想就加拿大的情况和我们国内做一个对比,希望能对关于如何改良我们的立法有所帮助。 第一,在加拿大,汽车的牌照是属于这辆车的车主的,而不是汽车的。因此汽车过户时,原车主交回牌照,新车主领取自己的新牌照,上牌后开走。而在我国,汽车牌照是终身制,只属于汽车。因此也就必须有一道环节叫查违章,因为怕过户后原车主不交罚款。而在加拿大,你尽管过户,违章车牌是你的,没交罚款的法院最后总会找到你。 第二,我国的车管所在加拿大是没有的,它的功能全由保险公司代理。因此一辆车的交易,只要有交易双方的合同书加上一张保险单另外附上尾气合格的单子就OK了。也没有行驶证的概念,保险单就是一切。 第三,过户过程在遍布大街小巷的保险代理处都可以办,现成的车牌就保存在保险代理那里,在过户过程中,保险公司代收7.5%的交易税。税收基于双方合同上的价格。那有人问了,价格又如何定呢?原来,每个地方都有一本二手车评估手册,列出了各个年份各种汽车的价格范围。如果过户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需在过户单及保单上注明原因。比如发动机需大修等等。如果你添的不属实,保险公司也不追究,税务部门会随机抽查,要是被抽上了可就倒霉了。另外,考虑到车子肯定还会卖,如果价格添低了,下次就不容易卖出好价格了,因为这一条已经记录在档案里了。 第四,国家鼓励以旧换新置车。如果你买新车,旧车折价卖给车行。那么你交的税只是基于它们的差价部分。虽然车行会因此压低你的旧车价格,但算算有时也是合算的,一次完成一买一卖,轻松上路。对车行来讲,又多了一辆车好赚钱。当然,也不是每辆车都赚钱,吐血也是经常发生的。 第五,另外,保险推销员可以拿着牌照到车行为客户服务,甚至常驻车行。所以,如果谈判顺利,一两个钟头就可以开着爱车回家了。可谓非常简单。 由此,我想到大概二十年前,家里给我买了辆自行车。由于没有在管理部门加打钢号,铁路部门就不给我托运。一气之下我骑了二百公里从天津到了北京。车后来还是丢了,不过我想,这跟打不打钢号没什么关系。 汽车已经从奢侈品逐步过渡到一般商品,就像原来的自行车一样。因此没有必要那么多的手续才完成一个交易。政府首先应从精简自身机构入手,逐步将控制权放给市场。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的发育,搞活这个产业。而不是像某些车商抱怨的那样“这是一个大蛋糕!人人都想切。就连城管的,也插进来了。”不由得让人们对目前政策的合理性产生了疑问。 有人也许会担心会“一放就乱”。其实这也是没有必要的。相反,如果手续简单,明了,既不会有那么多人因为谙熟个中奥妙而搅在市场周围赚黑钱,国家也不会因此损失应得的税收。何乐而不为呢?再有,要想使我们的社会变成诚信社会,国家应该首先假定绝大多数人都是遵纪守法的。不守法的人终是少数,法律会让那些人出局。
旧车纠纷大多因未过户 车管部门无法强制过户 汽车在今天越来越普及,二手汽车交易也随之增多。在二手汽车交易过程中,许多车主认为签了合同,拿了钱,车就是别人的,与自己无关了。由于当事双方忽略了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往往招至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陷入纠缠不清的官司中。 只要付现钱过不过户无所谓 记者日前来到贵阳太慈桥旧车交易市场,对一位旧车车主佯装买车,记者答应对方可以支付现金,但是由于身上带的钱不多,能不能缓段时间再过户,对方回答可以,并且给记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该车的年审,并立刻掏出拟好的卖车合同让记者签字,记者借故离开。 记者又拨打了另外一个汽车转让的联系电话,询问了车主有关车况问题,谈好价钱之后,记者提出不能马上过户,能不能先卖车后过户,对方爽快地答应了。经过记者了解,只有少数车主强调卖车的同时一定要过户,大多数都答应可以暂缓过户,甚至不过户。 旧车买卖纠纷多大多因为未过户 贵阳市曾先生的车2002年卖了之后,新车主迟迟不和他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后,现在这辆车的养路费加滞纳金已经高达2万多元,接近曾先生卖车的价格,更让人气恼的是买车的人却没有了踪影。曾某去其家中寻找,已经人去楼空。据贵阳市养路费征收所负责人介绍,按照法律,这个钱应该由曾先生承担,由于没有过户,法律上的车主仍旧是曾先生。看着这笔惊人的费用,曾先生表示,如果再找不到新车主,他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讨公道,但能不能讨回这笔费用,曾先生心里没底。 2003年在贵阳某小学教书的罗女士把自己车卖给李某。当时卖车时,李某借经济方面的原因,先用车,等两天再过户。罗女士考虑到双方见过几次面,已经是朋友了,就同意了,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上明确标明双方在2003年7月18日之前办好过户手续。可是李先生一拖再拖,一年内,罗女士想尽一切办法和李某联系,可怎么也找不到他了。没办法,罗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诉李某,教学任务繁重的罗女士不得不忙于应付官司,搞得身心俱疲。 家住贵阳南明区的张先生经朋友介绍,与王某洽谈购买了一辆二手夏利小汽车。王某说该车是1999年登记的,保证属于可正常使用的车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车2万元卖给张先生,但因为车主不是王某,王某对张先生说办过户手续比较麻烦,而且也需要一定的费用,买车的成本增加了不少,张先生认为说得也对,于是双方协商,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由王某负责每年的年检。张先生当场交付了车款,王某将该车的相关手续交给了他。张先生开着这辆车跑了近一年,倒也还顺手。可是,今年10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却让张先生如梦初醒。那天,张先生将车借给了一位朋友驾驶,朋友在驾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的夏利车违反了车辆年检的有关规定,要承担50%的责任。原来张先生买的这辆车竟然是1987年登记的,在该车卖给他时,已属报废车辆。订立合同时,对方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张先生认为王某的欺诈行为,使车辆买卖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事后他多次找对方解决问题,但王某始终置之不理。于是,张先生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王某返还购车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另有其人,签订合同时,王某没有出示车主的委托手续,事后也没得到车主的追认。王某既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没得到车主的授权,他对该车是没有处分权的,他与张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是否解除的问题。其次,张先生在明知其不是车主的情况下,仍与他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又不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其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张先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张先生事后非常后悔:“如果早点去过户,也不会买到一辆报废车,还遭受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了。” 多数车主嫌麻烦少数车主怕掏钱 在贵阳中曹汽车交易市场替人办汽车过户手续的代办员蒙小姐告诉记者,请他们代办汽车过户手续的特别多,她有时候一天都得忙活几个车。她说:“那些车主愿意出一笔钱请人代办,都是嫌麻烦,如果他们自己来办理,得来车管所排队验车主证明、拓号验车等。就是我们这些代办员,程序已经很熟悉了,也得三四天才办得下来,车在那停着,那么大一笔买车的钱,有的还是贷款买车,利息、养路费及其他各种规费照样得交,天天都得损失。车主心急也心疼,只求办得快一点。往往有车主耐不住性子,办到一半,又把各种材料拿走,不过户了。” 正在三桥车管所办车辆户籍的徐师傅告诉记者:“太难办了,每天来车管所过户、上户的人特别多,这里每天都很挤,我都接连来了四天了还没办利索。” 据家住贵阳市黄山冲的张某介绍,他于2001年把车卖给了自己的一个亲戚,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过户,主要原因是怕交那1000多块钱的税费和过户手续费。他满不在乎地对记者说:“大家都是亲戚,过什么户嘛?不但麻烦,而且还要交一笔钱,有那钱上缴,还不如干点别的。”所以他的车虽然卖了三年了,还一直没有过户。当记者询问如果出了车祸,或者欠缴了规费,有关部门找到了你该怎么办,他沉默不语。 车管部门无法强制过户维权者可以登报声明 对于在二手车交易中,故意躲避过户而产生的纠纷,车管部门有没有强制措施保证其过户呢?记者采访了贵阳市车管所副所长宋运武,据宋副所长介绍,最近两年二手车买卖增多,过户产生的纠纷也增多,闹到车管所的也不少。针对能否强制过户的问题,他回答说:“强制过户肯定是不行的,按照规定,买卖双方都要在场,并且出示了相关证件、证明之后,我们才可以办理过户。卖车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就要在卖车合同签订之后马上过户,不能将就。”最后他强调:“汽车它毕竟是一个拥有潜在危险性的商品,法律规定的所有与汽车买卖有关的内容,都是为了让车主及路上所有的行人多一份安全的保障。所以说该过户登记的要及时登记,该买保险的要买保险,千万不要因小失大,这样也是在保障自己的权益。” 记者又咨询了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萍,王律师建议没有及时过户而又找不到新车主的情况下,原车主可以先登报进行声明,要求买车者什么时间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过户,万一出现什么纠纷,登报声明就是一份很好的证据。如果对方还不来过户,最好的办法是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公告送达,以备出现问题之后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汽车过户不退养路费新政策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12月1日开始征收明年养路费。届时,本市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后,其预缴部分养路费不再办理退费,养路费随车转移。 本市迁往外埠的转籍车辆,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为其出具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由转入地征稽部门自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衔接征费。外埠迁入本市车辆,将由养路费征稽部门审核原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出具的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后,衔接征费。本市内过户车辆由新车主自原养路费有效期的次月起续缴养路费。
实物出资未过户企业遭罚1万元 注册成立公司,汽车、办公设备等实物是可以充当注册资本的,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日前,一家公司未将作为注册资本的汽车办理过户手续,被南山工商分局处以1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南山工商分局在检查企业注册情况时发现,于2000年底成立的某家公司,至今尚有部分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详细询问,工商人员得知,此公司在2000年12月成立时,作为投资人之一的张某,曾以2000年10月购买的1辆汽车作为实物出资,汽车为2000型桑塔纳轿车,购买价格为209110元,出资2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张某已在2000年底将汽车交付给成立的公司使用,但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费用,一直未办理汽车过户手续。 工商有关人员介绍,成立企业时以车、船、建筑物等实物出资的,应在半年内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崂山工商局即是根据此管理条件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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